信息来源:鸡西市应急管理局 2026-11-02 09:13:13
案例一鸡西市恒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区域内某加油站在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性物品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6年8月26日,恒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安全生产举报线索,辖区内某加油站汽油加油机加油枪上放置促销活动产品(纸抽)。2026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现场举报核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放置的促销品(纸抽)位置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C.0.5.2“汽油加油机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2.以加油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4.5m(3.0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油机下箱体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0m(1.5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应划分为2区”的规定(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该可燃性物品(纸抽)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该企业及相关负责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1条规定,区应急局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立即改正隐患问题,并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认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查处理由及结果】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六条【裁量阶次】第一款适用条件规定。决定给予该加油站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现该加油站已将隐患问题整改完毕,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自此本案已办理完毕,已结案。
【案例评析】本案由群众举报线索进行核查,该加油站在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违规摆放可燃促销品,未达到GB50156-2021标准规定安全距离,充分暴露出企业一线作业管控不严、现场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到实处,深挖隐患根源,核心在于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严重缺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易燃易爆场所管控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学习不深、掌握不透,片面追求经营促销效益,安全底线思维缺失,未能清醒认知汽油挥发油气与可燃物共存的重大安全危害:加油作业过程中易产生静电、车辆打火、人员吸烟等点火源,危险区域内积聚的油气一旦接触火源,叠加周边易燃促销品,极易快速扩大火势、引发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同时企业日常安全巡查流于形式,风险辨识、现场物品分区管理等制度未落地,充分暴露出企业重经营创收、轻安全管理,安全风险预判和隐患自查自纠能力严重不足。
案例二鸡西市恒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区域内某加油站相关负责人违章指挥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6年9月9日,鸡西市恒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区域内某加油站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企业两名负责人对加油站区域内组织、雇佣两名施工人员开展切割、刨沟施工作业,两名负责人仅查阅第三方施工营业执照,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警戒区,盲目组织施工。该企业及相关负责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隐患问题,并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认定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查处理由及结果】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三条【裁量阶次】第一款适用条件等规定。决定给予该加油站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两名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合计4000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现该加油站已将隐患问题整改完毕,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自此本案已办理完毕,已结案。
【案例评析】本案为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失职典型案例。企业未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风险告知等主体责任,存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履职不到位,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该案坚持企业与个人双追责,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加油站属于易燃易爆高危场所,企业要压实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人员须切实履职,及时制止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