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瑞丽市应急管理局 2026-10-30 10:33:51
案例1
2026年6月,瑞丽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包某某2份《投诉举报书》,反映瑞丽大道某加油站、弄莫湖某加油站存在安全生产违规问题,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经查,瑞丽大道某加油站加油员在作业区未穿防静电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裁量阶次第三条A类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举报反映的未提示释放静电、未确认车辆熄火加油问题,核查当日未发现,已督促加油站加强员工培训及《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学习。弄莫湖某加油站加油岛附近放有空置货架,已责令当场移除,并督促加强培训学习。
因上述问题属一般安全隐患,处罚种类为警告且无罚款,不符合《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奖励条件,不予奖励;赔偿5000元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可依法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解决。
案例2
2026年8月30日,瑞丽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汽油加油机旁的尿素加注机位于爆炸危险区域2区且未使用防爆型。2026年8月31日瑞丽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该行为属于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属重大事故隐患。
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8项A类裁量阶次的规定,鉴于该加油站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026年9月17日瑞丽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作出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