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 2026-10-28 08:56:27
为防范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非法违规行为,玉林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规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公布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例,其中包含两则加油站案例:
案例一
玉州区某加油站爆炸危险区使用非防爆设备案
2026年3月20日,玉林市玉州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玉州区某加油站存在爆炸危险区使用非防爆供电设备和出票设备等问题。经查,该加油站存在加油机旁边使用非防爆供电设备及出票设备、员工蔡某未穿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加油机旁边堆放可燃塑料桶、站内2处安全警示标识掉色严重等问题。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关于爆炸危险区域防爆、防静电、可燃物管理和安全警示标识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执法部门出具《责令整改指令书》,给予该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案例二
陆川县某加油站多项违规案
2026年3月19日,陆川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陆川县某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问题,3月27日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经查,该加油站存在安全警示标识未按《安全色和警示标志》(GB2894—2025)更新、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2区)摆放纸箱等可燃物、使用非防爆小票打印机、员工向未采取防静电积聚措施的塑料容器加注散装油、允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人员为顾客加油等问题。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1、4.4、6.1.1、6.1.2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陆川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加油员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