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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安全教育培训不能“省”,加油站未培训新员工被处罚

信息来源:五原应急 2026-10-26 09:52:43

01案情简介

2026年8月6日,五原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对新员工刘某某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当场依法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五原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加油站罚款8000元。


02法条精准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普法释义】 

加油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作业现场存在易燃易爆风险,新员工安全知识薄弱。未经过正规培训直接上岗,一旦操作失误,极易引发火灾、爆炸。该条的核心要求是“先培训、后上岗”,培训不合格即不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法释义】 

该条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的双重手段。本案在限期内改正,罚款8000元;若逾期不改正,罚款跳升至十万元以上,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个人也要承担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03案例警示分析

加油站新员工未经培训上岗,至少带来三重风险:一是操作风险,加油、卸油、量油等环节均有严格规程,未经训练的人员极易因误操作引发跑冒油、静电起火;二是应急盲区,发生初期火情或泄漏时,未受训人员不知道如何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材、组织疏散,小火可能酿成大灾;三是法律后果叠加,一旦因培训缺失导致事故,企业除行政处罚外,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难辞其咎。实践中已有加油站因新上岗人员培训学时不足被处罚的案例,说明“培训走过场”同样是执法查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