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热线010-84428675
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以案释法】无证卖柴油不算非法经营?私设黑加油点照样判刑!

信息来源:神木检察 2026-10-21 09:42:26

基本案情:2024年1月至5月,邱某某在神木市店塔镇皇娘城村一大型货车停车场停放了一辆油罐运输车,在该停车场内用铁皮焊接了一个蓝色集装箱,又在里面放置了一个储油罐,并在油罐运输车和停车场的储油罐上分别安装了加油计费器和加油枪。之后,邱某某向神木市某加油站以每升低于市场0.1-0.2元的价格进购0号柴油,运输至停车场,储存在运输油罐车中。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邱某某将进购的0号柴油销售给该停车场内停车的不特定客户。经查,邱某某销售0号柴油51万元。

检察履职:神木市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将该案移送起诉。经审查,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邱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固定安全隐患证据,同时,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回函认定邱某某的柴油零售业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条件,且该加油作业区存在安全风险。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最终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2026年5月18日神木市人民法院以邱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释法说理

一、为何本案不再认定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打击的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原《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废止,成品油零售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成品油不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专营专卖物品,虽然销售柴油需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该证属于安全生产许可,并非市场专营准入许可,不能仅凭无证售油认定非法经营罪。

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无罪,危险作业仍要担刑责

《刑法》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现实危险的,构成犯罪。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邱某某在停放大量燃油车的停车场内,使用简易铁皮容器储油、加油,无防爆、防静电、消防设施。一旦油品泄漏、遇明火,极易引发燃烧爆炸,直接威胁场内众多人员和车辆安全,具备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应急管理部门亦认定该作业点不具备经营条件,存在安全风险。邱某某的行为侵害公共安全法益,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很多群众存在误区:“无证售卖成品油只是违规做生意,顶多罚款,不会坐牢”。随着法律适用理念转变,非法经营罪坚持谦抑适用,不再简单将无证零售柴油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公共安全底线不可触碰。

黑加油站点多设置在停车场、城乡结合部,设施简陋,缺少安全防护,储存的易燃易爆油品如同“定时炸弹”,时刻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官在此提醒: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切勿私自搭建黑加油点牟利。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私设黑加油站点的,请及时向应急、公安部门举报,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