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 2026-09-21 10:21:09
案例:日前,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石狮市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静电接地仪(罐区内)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现场未见日常维护记录,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中8.4.2“所有防雷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施管理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决定给予该加油站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案例解析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家制定了安全设备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不仅需要对照标准,根据涉及的危险物品安装和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还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安全设备不是摆设,更不是应付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工具。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把控,严把采购、安装、使用、检修等关键环节,让它真正成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安全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