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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某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信息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 2026-09-17 09:30:14

【案情简介】2026年6月29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辉县市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和废气进行检测。2026年7月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1#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26、2#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0.55(气液比限值范围:1.0≤气液比≤1.2),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C气液比检测方法)GB20952-2020相关要求,该加油站1#、2#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

【查处情况】该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油站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油气回收装置是加油站管控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防范大气污染的核心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是对加油站环境管理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加油站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的法律底线。油气回收装置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不达标,导致油气泄漏的违法案件,是成品油行业极具普遍性、代表性的典型生态环境违法案例。该类案件的查处,对规范整个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压实企业环保责任、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