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2026-09-07 11:38:02
一、案件简介
2026年5月14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灵宝分局对某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1号、3号储油罐油气回收设施密闭性不达标,压力监测数值未满足标准限值要求,存在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7月2日,灵宝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营业执照、环评手续、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全套证据,确认企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该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根据该加油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2936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常态化细微隐患。油气回收装置是加油站管控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大气污染的核心环保设施,属于必须常态化稳定运行的治污设备。部分加油站存在“重经营、轻环保”思想,认为油气泄漏、设备密闭性不达标属于轻微问题,疏于日常运维、自检自查,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造成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周边大气环境。本案对全市各加油站及涉油气储存、转运企业起到警示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常态化开展油气回收设施检修、维护、自测,确保治污设施常态完好、正常运行。
二是严守环保法律法规,规范设施运维管理。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将面临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将被停产整治。各涉气企业要主动学法守法,建立环保设施日常运维台账,定期开展第三方检测,留存完整运维、检测、整改资料,杜绝擅自停运、闲置、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行业精准监管,筑牢大气防控防线。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聚焦加油站、储油库等重点涉气行业,加大油气回收设施运行、密闭性、气液比等指标常态化监督监测力度,常态化开展执法抽查、专项检查。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对轻微、主动整改、配合执法的依法依规裁量处置,对屡查屡犯、拒不整改、设施长期停运的从严从重处罚,持续规范行业环保管理秩序,全力巩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