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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三起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伽师县应急管理局 2026-09-03 08:43:49

为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执法震慑和警示教育,精准排查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026年以来,伽师县应急管理局持续加大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现将3起加油站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通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常态化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伽师县某加油站一案一罚案例

检查时间:2026年3月17日

违法事实:一是2号汽油加油机未按国家标准设置紧急切断阀,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二是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在加油作业区域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规范。

违法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基准,对该加油站作出警告、罚款14000元行政处罚。


伽师县某加油站一案双罚案例

检查时间:2026年6月23日

违法事实:该加油站存在向普通塑料桶违规加注柴油行为,属于向未采取防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容器散装加注油品,违反加油站安全作业规程。

违法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相关裁量基准,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阿某罚款1000元,实行一案双罚。

伽师县某加油站一案三罚案例

检查时间:2026年6月26日

违法事实:该加油站在连续3天内多次向普通塑料桶违规加注柴油,多次违反油品加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突出。

违法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相关裁量基准从严处罚,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艾某、安全管理人员帕某各罚款1000元,实行一案三罚。


案例警示

本次通报案例均为加油站高发频发违法行为,涉及安全设备不达标、劳动防护不到位、现场违规作业等情形,个别企业屡查屡犯、反复违法。暴露出部分加油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安全制度执行流于表面,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现场安全管控存在明显漏洞。

各加油站企业要以案例为镜鉴,切实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补齐设备硬件短板,强化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规范现场作业流程,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坚决杜绝同类违法行为重复发生,切实防范化解加油站领域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