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10:56:52
【基本案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中,对凤庆某加油站在售的汽车镀膜玻璃水开展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批次产品对橡胶的影响(原液)关键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抽检细则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抽检结果文书,并对其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经查,现场查获该批次不合格汽车镀膜玻璃水剩余库存20瓶。
【违反法律法规】凤庆某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依法扣押的不合格汽车镀膜玻璃水20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车用玻璃水质量不达标,会持续腐蚀车辆橡胶密封、管路部件,长期使用易引发车辆故障,直接损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本案立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精准整治车用耗材行业隐性质量问题,强化重点领域风险管控,通过执法查处压实经营主体质量安全底线,有效防范化解车用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筑牢辖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