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热线010-84428675
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济宁某加油站违反安全生产条例被罚5.7万元

信息来源:任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6-08-10 10:31:22

为进一步强化“明查暗访+媒体曝光”联动机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切实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与震慑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近期任城区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件事实

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办理清单(编号:H20260001)提供的线索,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济宁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如下:1、济宁某加油站与济宁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洗车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容:板房的建设、导水地板铺设,水电线路改造,布设独立的防爆配电箱与过载保护系统、防爆型照明设备安装、工位隔断施工。济宁某加油站开具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级别为一级,动火时间为2026年6月20日8时至2026年6月22日0时止,一级动火作业安全作业票已超过8小时的规定,动火作业票没有分析数据,未开具临时用电关联作业票;2、动火作业时,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未对动火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理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号第B档的规定: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遵守3项以上6项以下危险作业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罚款伍万柒仟元(¥57000)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