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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加油站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信息来源:滨城应急 2026-08-07 09:49:25

近日,滨城应急官方账号发布了多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其中包含三起加油站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①滨州某加油站未执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7日,滨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滨州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企业:未执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未明确检维修项目负责人、检修人员、安全措施、检修进度。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98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速递】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聘请外来人员作业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督。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②滨州市某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9日,滨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滨州市某加油站检查时发现:一名加油员在作业区未穿防静电工作鞋进行加油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速递】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③滨州市某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5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按照区应急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全区化工、烟花爆竹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对滨州市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加油区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投用,客户现场使用手机支付。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鲁应急发〔2025〕1号)第26号第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速递】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七十三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