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八宿县某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6年6月9日,八宿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安排两名执法人员前往八宿县某加油站开展现场核查取证。经查发现:一是1号、2号加油机上方放置易燃物;二是加油站加油作业区和辅助区未设置界限标识。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相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46条A档的规定,决定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0500元(大写壹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八宿县某加油站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鞋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6年6月12日,八宿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安排两名执法人员前往八宿县某加油站开展现场核查取证。经查,当日15时30分左右,该加油站加油员在加油作业区开展加油作业过程中,未按规范穿戴防静电工作鞋。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从业人员行为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4.2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条A档的规定,决定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速递】《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