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6-08-04 09:39:56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省商务厅起草《黑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3月6日印发。7月7日,省司法厅对《黑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审查,按照《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黑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审查意见》(黑司规审〔2026〕6号)要求,我厅按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纠正修订,并形成《黑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稿)》”〕。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工作指南(试行)》(商务部办公厅2025年5月印发)、《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等有关规定。
三、评估论证情况
2025年12月23日,省商务厅组织成品油领域行业管理、领域专家、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15名专家组成论证组,召开专家论证会,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研讨,认为《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充分、内容合法、总体合理、具备可行性,符合我省成品油领域工作发展需要
四、征求及采纳意见、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
《实施细则》起草完成后,一是于2025年12月16日,向省发改委、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等13个中省直部门和13个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征求第一轮意见,各单位和部门均反馈意见,其中19个单位和部门无意见,7个单位反馈意见19条,全部采纳意见18条,部分采纳意见1条,于2026年1月9日,再次向省税务局、省住建厅、省气象局等7个中省直部门征求第二轮意见,各单位和部门均反馈意见,其中5个单位和部门无意见,2个单位反馈意见2条,全部采纳意见2条,达成统一意见;二是于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1月16日(31天),通过黑龙江省商务厅政务服务网进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经合法性及公平性竞争审核,认为《实施细则》不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政策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违反公平竞争规定,不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情形;四是按照《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黑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审查意见》(黑司规审〔2026〕6号)要求,我厅按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纠正修订,并形成《实施细则(修订稿)》。
五、会议审议及公布情况
《实施细则(修订稿)》经2026年7月24日省商务厅第2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7月31日转发至各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哈尔滨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并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
六、修订内容
(一)删除原《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一)零售经营许可注销情形中“5.成品油零售网点发生资产转让、拆除、经营不善等因素不再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修改理由:该条款与第二十条 (一)零售经营许可注销中“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表述功能重复。
(二)删除原《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一)零售经营许可注销情形中“6.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年检且要求整改后仍未申报的”。修改理由:该条款不符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删除原《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一)零售经营许可注销情形中“7.未按规定申报歇业的”。修改理由:该条款不符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办理歇业相关手续且逾期不改正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增加第二十条 (一)零售经营许可注销情形中“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修改理由:该条款与《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保持一致。
(五)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二)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含资产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变化等变更情况),原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修改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的,原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修改理由:原条款表述设定了新的行政许可注销事项,不符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六)删除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零售经营许可变更中企业应提交“投资人登记表”表述。修改理由:投资人登记表非单一通用表单,在明确零售经营许可变更分为“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与“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两部分后,该材料不具有必要性。
(七)增加文件有效期5年。修改理由:依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经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七、修订后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稿)》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成品油批发仓储、成品油零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十五条,对加强我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作出明确的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则方面,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管理职责和行业自律,对全省各级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划定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二是成品油批发仓储方面,规定批发仓储企业备案规则、备案实施、备案变更与备案回执注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规范等。三是成品油零售方面,规定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部门、零售许可条件、许可申请材料、许可程序时限、颁证原则、证书有效期、证书版式、证书使用规范、许可变更事项及费用规定,提出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管理制度、报送购销存数据等要求,明确企业新建改扩建、歇业、油品购销、标识使用等方面经营规范。四是监督管理方面,对各地提出建立企业名录、日常检查、年度检查、数智化监管和分级监管等管理要求。五是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不予备案及撤销备案回执、不予许可、撤销许可、注销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形,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六是附则方面,规定了细则的相关名词解释、解释权限及实施时间等,对成品油及成品油经营行为作出明确定义范围及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