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新干县人民法院 2026-08-04 09:36:26
近日,
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
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5年3月11日23时14分许,彭某驾驶货车驶入某加油站,停靠在该加油站1号加油机旁准备加油。彭某发现加油机上插有一张加油卡,见四周无人,遂产生盗刷该卡的想法。彭某尝试操作后,发现该卡未设置密码,便使用该卡为自己的货车加油,共计消费5000余元。使用后,彭某将该卡拔下装入口袋,随即驾车离开现场。 案发后,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他人加油卡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彭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