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热线010-84428675
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事故隐患未如实进行记录——揭阳市某加油站被罚4万元

信息来源:揭阳应急管理 2026-07-30 10:00:39

【基本案情】2026年5月8日,揭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组织对揭阳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026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将排查出来的6处事故隐患如实进行记录。

经调查,揭阳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在2026年2月份和4月份分别检查发现6处事故隐患,由于工作繁忙没有将事故隐患进行记录登记,事实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揭阳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以及《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第47项裁量阶次B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依法对企业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能够有力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落实自查自改闭环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警示震慑效应,纠正部分企业“重生产、轻隐患治理”的错误思想,推动安全监管关口前移,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主动辨识、及时消除安全风险,持续营造依法治安氛围,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