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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码”收款暗藏偷税隐情 弋阳县某加油站被追缴处罚逾147万元

信息来源:江西税务 2026-07-09 09:10:02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弋阳县某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加油站通过第三方收款平台绑定私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5.16万元。202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7.6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申报异常,未开票收入连续多月为零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反映弋阳县某加油站存在不申报未开票收入的情况。检查人员依据该线索开展初步核查,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加油站2022年至2024年纳税申报信息中,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存在多月为零的情况,其中2022年有连续3个月未开票收入为零,这与加油站“散户多、未开票收入占比通常较高”的经营实际严重不符。

检查人员进一步比对该加油站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发现,其2023年、2024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分别为151.80%和100.27%,远超2022年40.76%的增幅。蹊跷的是,同期水电费、人员工资等运营成本并未出现明显增长,这与正常经营逻辑相悖。鉴于上述疑点,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立案检查。


“双码”收款,隐匿的收入浮出水面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前往该加油站开展实地检查,现场调取加油站管理系统数据,发现该系统缺失2024年之前的历史经营记录。更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1月至5月的增值税申报表销售收入较系统记载销售收入少93.68万元,由此判断该加油站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嫌疑。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发现收银台处摆放着三个收款二维码,分别为加油站银行账户收款码与两个标有“**春”名称的个人第三方收款平台收款码,使用个人收款码收款的行为,引起检查人员高度警觉。

随即,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加油站账簿资料,经查,发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其法定代表人詹德春、相关人员陈某姓名频繁出现,二人与该加油站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多达44笔。

种种迹象表明,该加油站存在账外收款行为。为此,检查人员决定以资金流为切入点,依法查询了该加油站银行账户以及詹德春、陈某等私人银行账户流水,发现每月都有大量现金存款及第三方收款平台的转账记录。经逐一比对现金存款时间、支付平台转账时间、金额分布等数据,检查人员逐渐掌握该加油站私户收款的违法路径。

经查实,2022年至2024年期间,该加油站利用詹德春、陈某名下的第三方收款平台二维码收取加油款,再通过“凑整转账、分批划转”等方式将平台收取的资金全部转入二人私人银行账户。此外,该加油站收取的现金加油款也定期存入了二人私人银行账户。上述两种方式取得的销售收入中,仅有部分收入转入加油站银行账户进行纳税申报,其余519.44万元则隐匿在私人银行账户中,未纳入加油站财务核算,未进行纳税申报。


查清违法事实,偷税行为必受严惩

为彻底查清该加油站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詹**进行询问,详细讲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并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面对详实的证据,詹**最终承认了该加油站通过个人第三方收款平台及现金方式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7.6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