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金联创加油站服务中心 2026-06-09 09:47:54
福利承诺变卦:“凭卡洗车”遭遇变脸
此前,涉事加油站推出消费惠民活动,车主到店加油达到条件即可获赠免费洗车卡。根据普通消费者对涉事加油站当初发放的洗车卡规则理解,燃油车洗车需出示一张洗车卡,纯电车洗车需出示两张洗车卡,油车、电车均可依规享受洗车服务。
本地一位车主长期在该加油站消费,累计持有多张合规洗车卡。后续该车主置换新能源纯电车后,前往该加油站兑现洗车权益,却被工作人员直接拒绝提供服务。
商家以卡片更新换代为由,表示新版洗车卡已注明新能源车不予洗车,旧卡不再适用原有服务,仅提出十张旧卡兑换一包抽纸的不合理置换方案。车主无法接受该处理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权。
监管现场核查:还原事实违规实锤
接到举报后,东岭市监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介入核查。面对执法人员问询,商家先是表示事发当天洗车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提供洗车服务,非主观故意拒绝。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核实:当日15:18涉事车主驾驶新能源车排队等候洗车后被拒离场,且同期洗车设备运转正常,此前刚完成一台燃油车洗车作业。加油站所谓洗车设备故障无法服务,纯属规避履约的借口。
经查,该加油站不久前已悄悄更换了新版洗车卡。新卡明确写上“电车不予洗车”,并标注“法律允许范围内拥有最终解释权”。而这一变更,商家既未提前告知消费者,也未对旧版卡片持有者的权益作出任何说明或过渡安排;在遇到旧版卡片持有者质疑时,单方面解释按新卡规则执行,也未提出等价替换服务或持有者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法条明晰界定:“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条款
不少商家习惯在活动海报、消费卡片、服务协议中加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以此规避责任、更改规则,不少消费者对此习以为常,实则该行为早已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一律无效。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商家单方设定“最终解释权”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商家推出的优惠活动、附赠服务,属于双方达成的有效服务约定,商家必须严格履约,不能凭借自制的“最终解释权”随意变更规则、拒绝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加油站附赠洗车服务属于双方有效约定,商家私自更改服务标准、使用霸王条款免责,多项行为涉嫌违法。目前东岭市监所已对该加油站立案查处,督促商家整改纠错、履约尽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来源: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加油站宣传目前已成为监管部门执法的高频领域。带有商业引流、促销宣传属性的物料,都属于监管范畴。下面我将结合近年加油站宣传违法案例,梳理出监管查处容易踩雷的五项违法类目,方便各站点对照自查、规避罚款风险。 01绝对化与极限用词 禁用表述:“最省油”、“第一”、“顶级”、“全国首家”等。 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02低俗、博眼球与违背公序良俗 禁用表述:低俗营销噱头。 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相关案例 ①江门市某加油站开展“双十二”促销活动,邀请衣着暴露的模特现场助阵,引发广泛争议。江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场核查后认定,该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规范营销宣传活动。 ②垦利区某加油站开业,打出了“加油送媳妇”的广告。执法人员迅速对该加油站进行了检查,对该加油站“加油送媳妇”广告牌进行了拆除,停止了该广告的发布并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垦利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发布此类广告,消除影响,并对该加油站进行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 03冒用国家机关 / 政治元素 禁用表述:使用或变相使用政治元素,使用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相关案例 ①日照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布广告,页面包含“八一充值钜惠,限时来袭!致敬最可爱的人”等文字,图片中使用镶有金黄色边的五角红星、中嵌金黄色“八一”两字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会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加油站违规悬挂“县政府指定加油站”广告牌匾,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经核查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场依法对涉事加油站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该加油站现场主动进行了拆除整改,及时消除消费误导。 04“最终解释权”条款与格式合同 禁用表述:“最终解释权归本加油站所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相关案例 除文章开篇案例外,还有新疆伊宁县某加油加气站在免费洗车券背面右下角标注:“注:改装车,破损车不提供洗车服务,洗车时出现问题本站概不负责最终解释权归****所有”。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构成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发放违法洗车券。 05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禁用表述:站名“碰瓷”知名品牌或商标使用期满未续签。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关案例 ①2023年6月,中国石化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地方石油站的招牌乍一看和中国石化的商标几乎一模一样。庭审中,承办法官当庭比对了双方的标识:从类别上看,该石油站销售柴油、汽油,和中国石化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完全一致;从外观上看,两者都是红圈环绕,字母和汉字都放在圆圈内部,甚至连突出变形的字母位置、红圈黑字的配色都高度相似,普通人稍不留意就会混淆。最终,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地方石油站立即停止侵犯中国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中国石化经济损失。 ②国内成品油连锁品牌运营企业(原告)享独占专用权的商标,被曾获一年授权、期满未续签的某加油站(被告)持续在经营场所及宣传载体上使用,该行为经行政机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作出处罚,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官团队在确认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理念及“依法保护、利益平衡、规范引导”原则,多次沟通解读法律、疏导情绪、搭建协商平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当庭足额履行赔偿款,案件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