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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某加油站不服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案

信息来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06-08 09:15:57

夏邑县某加油站不服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案—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不达标被罚,司法支持生态环境精准执法

【基本案情】2024年5月,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夏邑县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多个加油枪气液比均不符合国家《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调查,加油站后期自行委托检测并完成整改。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在履行告知、听取申辩等程序后,于2024年7月作出罚款27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加油站不服,主张其违法行为轻微且已整改应予免罚,并质疑检测报告效力及处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民权县法院审理认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该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案涉检测报告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能够证明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虽然加油站自行委托的后期检测结果为合格,但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具有优先效力。本案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处罚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该院据此判决驳回某加油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油气回收装置是防治加油站大气污染的关键设施,其中气液比指标直接关系油气挥发能否有效控制。部分经营者为降低成本,往往忽视装置日常维护,导致气液比严重超标,造成大气污染隐患。本案中,某加油站虽在生态环境局检测后又自行委托的检测结果显示合格,但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的监测数据优先于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防止企业“事后整改合格”规避应有处罚。人民法院严格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警示相关企业不得以“临时整改”对抗法定责任,为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