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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海原县某加油站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及使用无证人员从事充装作业案

信息来源:海原普法(海原县司法局) 2026-06-08 09:15:20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原县某某加油站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及使用无证人员从事充装作业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公共安全、过罚相当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4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原县某某加油站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且使用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充装作业的违法行为,当日开展立案调查。

【履职情况】

2025年7月1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气瓶充装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7月开展气瓶充装服务以来,未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7月12日至14日,多次仅由单名工作人员完成车用气瓶充装,充装人员同时兼任检查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充装前后检查并如实记录;现场作业人员田某某、李某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充装记录却冒用持证人员海某某信息作为充装及检查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8月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使用无证人员从事充装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与检查岗位未有效分离,违反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相关要求。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并及时整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理。2025年8月1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目前当事人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相关违法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特种设备作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未落实检查记录制度、使用无证人员作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彰显执法权威,强化行业警示,严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本案对当事人未落实充装检查记录制度、使用无证人员作业两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气瓶充装作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此类违法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形成了强有力的警示效应,让辖区内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与违法后果,切实推动“严”的监管基调落地见效,有效防范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和民生福祉。二、规范执法全流程,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的执法范本。本案在违法事实认定上,通过现场检查、书证提取、视频调取、询问调查等多种方式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事实清晰无争议;在法律适用上,精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与《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技术规范,做到法律层级正确、依据明确;在裁量处罚上,综合考量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等从轻情节,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决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在程序履行上,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保障当事人法定权利。全流程的规范操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同类特种设备安全违法案件提供了清晰、具体的执法指引,有助于推动执法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是坚持惩改衔接,倒逼主体责任落实,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本案坚持“查处一起案件、整改一个单位、消除一类隐患”的执法目标,在作出处罚的同时,同步下达限期改正和立即改正要求,并安排跟踪指导与整改复核,确保当事人完善制度、规范流程、补齐资质,实现了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整改”全链条治理的转变。通过法治手段倒逼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辖区内相关主体重新梳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资质管理和安全培训,同时促进监管部门完善闭环监管机制,为构建特种设备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