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江口县人民政府 2026-06-05 09:33:43
2026年5月17日,我局收到举报信,举报江口县某加油站加油员在上岗作业时未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属于违规操作。
2026年5月18日,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江口县闵孝红石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5月18日,江口县某加油站加油员杨X芬、侯X芬在作业时已穿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服,经询问主要负责人杨X云,5月3日是杨X芬值班,经现场询问杨X芬,5月3日确实没有穿防静电鞋和防静电服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鉴于该加油站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较轻,责令江口县某加油站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