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范县应急管理局 2026-05-25 09:18:11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6年4月4日,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2026年1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参会人员姓名与该站员工花名册人员姓名不符。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处理结果】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XX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6年4月3日,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范县XX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员工向绝缘容器加注汽油、柴油。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2:”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内进行散装加注“的规定。
【处理结果】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范县XX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郭XX作出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对该加油站加油工王XX作出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6年1月15日,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范县XX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无2025年12月份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
【处理结果】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范县XX加油站主要负责人陈XX作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日,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范县XX石化加油站员工向塑料桶内加注散装柴油。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6.1.2:“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内进行散装加注”的规定。
【处理结果】范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范县XX石化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赵XX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对该加油站加油工孙XX作出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