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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加油站被处罚!

信息来源:睢宁县应急管理局公众号--执法大队 2026-05-15 09:45:36

基本案情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睢宁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姚集镇某加油站进行核查。经核实,该加油站临时雇用2名工人站在距地面约5米的登高作业车平台上进行加油站招牌施工作业,2名工人全程未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带,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8.2.1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绳,30m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的规定。

经查,该加油站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带和安全绳。该加油站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睢宁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加油站给予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