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横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05-14 10:30:55
2026年3月18日,横州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群众邮寄提交的安全生产举报履职申请书。2026年3月20日,横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横县某加油站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经核查,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加油作业区未设置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客户在加油作业区内使用手机扫码支付;2.加油员未采取消除静电措施向红色塑料桶进行散装加注汽油;3.加油站未为2名加油员配备防静电工作鞋,加油员陈*、闭*闯穿着普通黑色休闲鞋(非防静工作电鞋)进行加油作业;4.站内部分安全警示标志老化模糊且不符合新修订《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 2894-2025)相关要求。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4日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至3月31日调查结束。经查明,该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三项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该加油站作出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