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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油站临时用电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被罚2.2万元

信息来源:信阳应急管理 2026-05-07 09:02:11

某加油站临时用电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9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明查暗访督导组到县某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内部改造临时用电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加油站内部改造临时用电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54条裁量阶次A“有1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加油站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临时用电作业属于特殊作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规定“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本案中该加油站在进行内部改造临时用电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忽视了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能有效督促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落实各项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