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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典型案例曝光!加油站不规范,一案双罚

信息来源:察右后旗应急管理局 2026-04-30 08:24:39

案件事实:2026年1月9日,察右后旗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加油站2026年1月8日加油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穿着防静电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我局执法大队对该加油站进行核查,调取了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发现:“加油员闫某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未穿防静电工作鞋。”该加油站及相关责任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

处理情况: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旗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并罚款1.1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给予警告,并罚款3000元。

案件评析:《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规定,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加油员闫某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区上岗时未穿着防静电工作鞋进行作业。旗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加油站、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实施“一案双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