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望奎县应急管理局 2026-04-09 10:37:31
基本案情
事由:2026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在核实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望奎县某加油站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望奎县该加油站能够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积极改正隐患问题。2026年1月12日办案人员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的期限,2026年1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议定对望奎县该加油站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报法制部门审核。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望)应急罚﹝2026﹞001号)。截至2026年1月21日,望奎县该加油站罚款已上缴至指定银行,对处罚结果未提出异议。
案件评析
本案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加油站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中的操作规程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侥幸心理和违规操作都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导致法律制裁。
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处罚不仅针对违法操作的员工(通过其单位承担),也直接追究了“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责任。这警示企业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防范此类违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