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重庆税务 2026-03-05 09:15:28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重庆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该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收取加油款,结算后转至个人账户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53.14万元。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7.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异常数据初现涉税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辖区内一户名为“重庆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加油站存在多项涉税疑点。2020年至2022年,该加油站未开票收入占比远低于周边同规模加油站,而该加油站位于城区主干道,私家车流量较大,个人零售应是主要客源,销售收入数据与经营实际明显相悖。 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核实发票开具情况,发现该加油站三年间向单位客户开具的发票占比高达99%,而个人发票占比极少,也与行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检查人员判断该加油站可能存在通过隐匿未开票收入偷逃税款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检查。 平台流水牵出“影子账户” 检查人员随即前往加油站进行实地核查,现场发现到站加油的私家车流量较大,加油站生意较为红火。检查人员进入加油站办公区,发现站内没有独立的财务室,前台收银电脑的“收款系统”内仅保存了2个月收款信息,无法确认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现场员工均表示不了解财务数据。 检查人员调整核查思路,一方面加大内部数据交叉比对,另一方面聚焦资金流向开展外围调查。经多方核实,确定该加油站日常收款主要是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操作。 掌握了关键线索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加油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交易流水,发现加油站通过该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加油款,结算后部分款项并未转入加油站对公账户,而是转入了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针对上述行为,该加油站站长辩称个人账户收取的是“个人资金”,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为核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检查人员要求该加油站依法提供上述个人账户资金流水、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并逐笔筛选、逐月计算油款金额与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进行交叉比对。经查,该加油站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的部分加油款未纳入对公账户核算且未足额申报。至此,该公司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浮出水面。 偷税行为终受法律制裁 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该公司最终承认了其通过第三方平台收取加油款,结算后转至个人账户,以此规避对公账户核算,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7.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