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杭锦疾控 2026-01-13 09:00:09
某加油站未建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案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13日某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执法人员对某旗加油站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两项违法情形:一是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当场向该加油站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明确告知违法事实及整改要求,同时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加油站“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于7日内完成全部问题整改。
2025年5月23日(整改限期届满后),某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开展复查。经核查,该加油站已按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但仍未完成“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全工作,整改未达全部要求。为固定复查结果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对应首次检查)、《现场笔录》(对应复查)各1份,并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结合此前出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形成完整证据链。
案件调查终结后,某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已部分整改(完成制度规程建设)、未造成职业病危害后果但存在“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情节,经集体讨论后给予该加油站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该加油站已足额缴纳罚款。
案件评析
一、法律适用契合立法本意,处罚幅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本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精准对应“未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违法情形,符合该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立法宗旨。职业卫生档案与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防治的“基础台账”,前者记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全过程,后者关联劳动者健康权益追溯,二者缺失将导致职业病风险排查无据可依、劳动者健康损害无账可查。
该条款设定“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罚款(十万元以下)”的阶梯式处罚逻辑,既体现对“初违”的教育引导,也强化对“屡违”的惩戒力度。本案中,当事人虽完成部分整改,但核心的档案建全工作仍未落实,属于“逾期未完全改正”,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十万元幅度下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与“部分整改、无实际危害”的情节匹配,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为企业留足合规空间。
二、执法流程闭环,证据链完整且程序合法。
本案办案过程严格遵循“检查-告知-整改-复查-处罚”的执法逻辑,展现出规范的行政行为特征:一是首次检查即明确违法事实,同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整改指引)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惩戒),实现“整改要求与初步处罚”的同步衔接;二是复查时机精准,在7日整改期满后及时核查,避免“整改超时”问题被遗漏;三是证据收集全面,两份《现场笔录》分别固定“初始违法状态”与“整改未达标状态”,《询问笔录》核实负责人对整改情况的认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佐证前期执法行为,形成“时间连贯、事实清晰、证据互补”的完整证据链,有效规避行政争议风险;四是裁量过程严谨,结合“部分整改”情节降低罚款金额,避免“一刀切”式处罚,体现执法理性。
三、兼顾惩戒与帮扶,彰显职业病防治监管温度。
从情理角度看,加油站作为中小型经营主体,可能存在“对档案建设标准不熟悉、专业管理能力不足”的客观问题,如不清楚职业卫生档案应包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职业健康培训记录”等具体内容,导致整改仅完成易执行的“制度规程”,却遗漏复杂的“档案建全”。
执法部门未因“整改未达标”直接从重处罚,而是:一方面,通过首次警告给予企业“纠错机会”;另一方面,复查后仍选择十万元幅度内的最低罚款,减少企业经营负担;同时,允许企业后续补建,而非要求“立即达标”。这种“先教育引导、再适度惩戒、后持续帮扶”的执法方式,既纠正了违法行为,又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避免因“不懂规而违法”承受过重代价,符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与强化民生保障并重的监管导向。
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参加2024年、2025年度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案
案情介绍
某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在对某加油站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明确告知检查来意,随后在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的陪同下进入经营场所开展检查。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参加2024年、2025年度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未取得对应年度的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明等佐证材料。为固定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当事人陈述;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明确指出违法情形并告知限期整改要求;对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核实未参加培训的具体原因、时长等关键信息。
案件调查终结后,某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5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后给予该加油站: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一、法理层面:法律适用精准,契合监管立法目的
本案中,执法部门适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作为处罚依据,符合职业卫生监管的立法逻辑。职业卫生培训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基础性制度,主要负责人作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培训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风险识别能力的高低及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效果。该条款设定“警告+罚款”的处罚梯度,既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强调“限期改正”的教育导向,本案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又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情节相匹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事理层面:执法程序规范,证据收集完整闭环
本案办案流程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展现了规范的执法逻辑:一是检查程序合法,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并说明来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配合权;二是证据收集全面,通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固定事实,《卫生监督意见书》衔接整改要求,形成“调查-记录-取证”的完整证据链,避免单一证据的局限性;三是裁量过程审慎,结合当事人违法时长、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律幅度内选择最低罚款金额,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为后续当事人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