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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站案例丨我告你是维权,你告我就是侵权?

信息来源:雁塔法院 2026-01-09 10:10:12

近日,雁塔法院曲江法庭审理了一起涉恶意诉讼认定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张先生、周女士与王先生之间的纠纷源于某加油站的合伙经营与转让事宜。加油站登记经营者为王先生,但实际出资人为王先生的姐姐王女士与张先生。

2016年12月,加油站以62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孙先生,转让款由周女士代收。后因转让款分配问题,王先生先后提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要求周女士支付300万元转让款)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要求孙先生支付320万元转让款)。两案经法院判决,认定王先生并非加油站实际出资人,无权主张转让款,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先生、周女士认为王先生明知无权索款却恶意诉讼,导致其支付律师费、交通费等合计78万元,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的前诉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或滥用诉权。王先生作为加油站登记经营者和转让合同签订方,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外观,其诉求虽因举证不足被驳回,但属于正常诉讼风险,而非恶意侵害他人权益。前案判决后,王先生未重复起诉,亦无证据证明其主观存在恶意,不能以败诉结果反推滥用诉权,且当事人诉讼能力有限,不应苛责其诉求与裁判结果一致的风险,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张先生、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诉讼权利行使与恶意侵权的界限。滥用诉权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存在滥用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故意。本案中,王先生基于工商登记和合同文本等权利外观提起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不符合滥用诉权的主观恶意要件。

法院进一步阐释,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依法维权,不能因败诉结果简单认定“恶意诉讼”。若以败诉作为赔偿依据,将阻碍公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积极性。此外,律师费等损失赔偿仅适用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本案中王先生的前诉行为不具备该性质。

此案通过裁判明确:依法行使诉权受保护,但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理性诉讼,避免将诉讼作为施压工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供稿 | 曲江法庭 张婧媛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原标题:《我告你是维权,你告我就是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