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汉阴法院 2025-12-26 09:35:04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加油站计量专项执法检查中,对某加油站销售的92#、95#号车用汽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后该市场监管局向该加油站经营负责人齐某(化名)送达了检验报告。齐某在明知加油站正在销售的92#、95#车用汽油存在质量问题后,仍安排员工将该批不合格汽油抽出混装后按照95#汽油销售,获利十余万元。2024年1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齐某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后,明知其销售的92#、95#汽油不合格,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不合格的92#、95#汽油抽出混装后按照95#汽油对外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车用汽油作为汽车的核心燃料,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发动机性能、排放控制及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中,不良商家齐某明知汽油不合格却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不仅极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法官提醒,生产、经营者须依法诚信经营,不能贪图利益,突破法律底线,任何企图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径,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