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云南水利 2025-11-14 08:54:38
关键词:未验先投 “三同时”制度
2024年4月,泸西县水利局对泸西某公司加油站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已投产使用,但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泸西县水利局责令该公司限期进行整改,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未完成验收,泸西县水利局对此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构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2024年8月,泸西县水利局责令泸西某公司停止项目生产经营直到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缴纳了罚款,并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得了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回执。 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是生产建设项目全过程履行防治水土流失义务的制度保证。“同时设计”是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要与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同时施工”是指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建设实施;“同时投入使用”是指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并投入使用,既发挥防治水土流失、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也保障主体工程安全运行。 本案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后依法责令其停止投入使用并处以罚款,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强化水土保持意识,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了查处一宗、警示一片的效果。 一是关于违法行为的定性。泸西某公司加油站项目未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就投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事实。 二是关于行政处罚的依据。泸西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泸西某公司处以罚款。 三是关于罚款金额的确定。泸西县水利局根据《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的罚款金额确定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加油站项目在未取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就向社会提供加油等服务并从中获利,已经有经营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