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2025-11-14 08:53:42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5日,按照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及《孝感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云梦县商务局对孝感市某成品油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了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加油站连通油罐初始压力为501Pa,检测开始5分钟后,油气回收系统压力下降至446Pa,低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要求的最小压力限制(453Pa),故判定为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密封性超标。2025年6月12日—1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对该加油站进行了复核检查,通过调取加油站卸油监控视频,发现该加油站在5月24日、5月30日油罐车卸油过程中油气回收管未连接加油站卸油口区域的油气回收口,导致油气直排,属于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2025年6月13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加油站1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7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评析】
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全流程中,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类物质在特定温度、压力条件下会转化为臭氧,进而诱发污染天气。规范运行油气回收装置,是控制此类污染物排放、减轻空气污染的关键手段,且其合规标准绝非“安装即达标”,必须通过“设备有效+操作规范”的双重保障才能实现。本案中,涉事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典型违法行为,集中暴露了部分企业对污染防治设施“重安装、轻运行”的侥幸心理。生态环境部门采用“检测+监控”的双重核查模式,既精准锁定违法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形成了“查处一家、警示一片”的强力震慑;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指导涉事加油站完善日常环境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此举不仅推动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落实,更对推动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起到了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