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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加油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到期未再投保,被罚5万元

信息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浦小安) 2025-08-18 09:32:36

案情简介:2025年4月3日,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某加油站检查,发现该加油站自前一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于2022年9月1日到期后,未再投保安责险。该加油站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经营(加油站),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应当投保安责险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罚款裁量表》的规定,对该加油站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