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北京税务 2025-06-30 10:08:01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查处北京市某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该企业在货物已售的情况下,在账簿上少列、不列收入等虚假申报方式少计收入321.61万元,涉嫌偷税。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其他少缴税款行为。针对其违法事实,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62.88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数据分析现疑点
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函,函中表明北京市某加油站存在逃避纳税的嫌疑。检查人员立即开展调查,重点检查了企业销售情况、成本列支、纳税申报、被查企业基本账户资金流水、加油站负责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流水等情况,验证了逃避纳税疑点。 结合实地抓漏点 案件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对加油站进行突击检查,到经营场所调查加油站所有的收款方式和收款账户,并进行拍照取证。加油站负责人声称收款主要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滴滴、团油、银联POS刷卡,公众号会员账户支付,具体收款账户皆为公司账户。检查人员通过比对加油站的相关流水、申报情况和会员充值明细表、消费明细表、余额明细表等资料数据,最终找到了加油站隐匿收入的证据,发现加油站的部分现金收入未做申报,同时会员充值明细表和消费明细表中数据存在部分未申报情况。 违规企业终折服 “2022年你们开始营业之后有很多现金和会员收入没有申报你知道吗?”检查人员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并将证据一一罗列。面对检查人员已经掌握的证据和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最终承认通过少列、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第四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做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