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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某石化有限公司私自埋设油罐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案

信息来源:平邑安全 2025-06-26 09:35:44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0日,平邑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临沂市12345举报工单反映临沂某石化有限公司私自埋设油罐,存在安全隐患。经现场勘验,该加油站在东侧民房后院内埋设8个单层油罐,且这8个油罐在正常使用中,现场无排气孔和油气回收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经查,临沂某石化有限公司私自埋设的8个油罐,均不在该加油站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范围内。

临沂某石化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71号第A档 的规定,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平邑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临沂某石化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