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三水法院 2025-06-23 10:12:14
邓先生驾驶车辆到某加油站使用自助洗车设备。停车后,他下车准备扫码时折返调整车位,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超3万元。事后,某加油站支付邓先生医疗费2.3万余元。
邓先生诉称,加油站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警示标识不明显、未设防滑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遂诉至法院,向加油站及其总公司索赔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7.5万余元。
加油站则辩称,监控视频和图片均显示洗车区域路面无积水,区域内已设多个“小心地滑”警示,也设置导流渠和疏流设备,已尽到警示的注意义务。邓先生违反洗车操作程序,下车离开又返回,没有在横栏以外的安全区域行走,应自行承担损失。
裁判结果: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加油站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仅在加油站洗车区域设置“小心地滑”和“禁止开门上下车”两个较小警示标识牌,且无工作人员引导,而入口处提示牌允许下车按急停按钮,结合监控显示其他驾驶员存在下车扫码等行为,足以证明加油站关于“禁止下车”的警示并不足以让普通消费者认识到洗车全过程禁止上下车。同时,加油站未对湿滑地面采取有效防滑措施,造成邓先生摔伤,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邓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洗车区域可能存在积水风险,折返时未充分注意脚下安全,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据此,法院酌定加油站承担70%责任,邓先生自担30%责任,依法判决加油站向邓先生赔偿3.1万余元,加油站所属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经营者应对经营场所负有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设置警示标识,确保其显著、易懂,更要对易产生风险的区域如湿滑地面,采取铺设防滑垫等实质性防护措施。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前观察环境风险,遵守操作规范,遇事故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医疗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