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甘肃省商务厅 2025-06-06 09:25:01
关于推动全省成品油流通市场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成品油流通市场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体系和联合监管机制,推动我省成品油流通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甘肃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甘商务运行发〔2021〕189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流通经营主体竞争力,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持续推进全省石油成品油流通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制度 1.完善成品油批发仓储管理制度。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到市(州)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持备案回执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在取得许可证前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相关活动。各地各级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质、备案信息等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完善成品油零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准入标准,审批部门应将许可结果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公开并通报相关部门。商务部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后,省商务厅将制定我省实施细则,对行业准入、退出、证照管理、改扩建、年度检查等环节标准进一步明确。严禁违规转让经营证照等行为。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成品油经营证照。成品油零售网点改(扩)建必须严格按照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实施,严禁擅自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适时将企业许可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省政务服务等相应平台。依法加强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做好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3.完善企业台账管理制度。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经营管理体系,重点完善油品购销和出入库台账管理制度,系统记录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及检查记录等关键信息,确保凭证材料完整归档。成品油销售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散装油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成品油流通市场相关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核查企业台账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指导企业提升数据准确性和更新时效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公安厅) 4.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设立网站专栏,向社会公示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录并每季度更新一次。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各部门及时将检查、处罚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时将国家和省级评价结果推送市(州)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推动市州和相关部门积极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积极推进加油站诚信计量建设,提升计量服务支撑。(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健全成品油流通跨部门监管机制 5.建立地方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市(州)、县(区)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甘肃省成品油流通市场联合治理机制,建立市(州)和县(区)级成品油流通市场联合治理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和重大事项,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明确牵头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形成闭环工作流程,推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顺畅衔接,提升跨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6.严格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要求。各市(州)和县(区)商务执法职能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等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场监管等综合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综合执法改革文件要求,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发现线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各市(州)和县(区)商务等行业主 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各市(州)和县(区)商务执法职能没有划转的,商务部门要负责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指导督促) 7.加强成品油流通上下游数据共享应用。各级成品油流通市场联合治理机制相关部门要定期归集共享成品油生产经营运输、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危险化学品经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经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成品油等企业基本信息,探索采集油罐液位监测数据,深化炼油企业生产加工和加油站进销存等关键数据共享。各部门在开展成品油流通上下游数据共享应用时,要切实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8.提升成品油流通数字化监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以大数据中心云资源为依托,以数据赋能为手段,以部门协同共治为基础,通过对成品油相关信息(包括成品油生产、仓储、零售、运输等行政许可、备案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成品油开票模块开通信息、油罐液位监测信息、炼油企业生产加工数据、加油站进销存数据,以及危化品运输车辆GPS信息、电子运单信息、加油站点经纬度等)的采集共享、深化应用,实现监管更精准,行业秩序更规范,营商环境更优质,发展成效更显著。(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三)加强成品油流通重点领域监管 9.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省、市成品油流通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相关规定,立足行业管理职能,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环节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守住安全底线。重点督促成品油经营和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通过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推动企业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全省成品油流通领域安全稳定运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10.加强环保达标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加强对成品油流通环节油气超标排放问题的督查整改。加大对油气回收系统以及在线监控系统的抽查力度。强化对加油站地下储罐渗漏的监管,确保加油站采用的双层罐或防渗池等防渗漏措施、防渗漏监测系统完整有效,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1.加强质量计量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抽查检验,强化对不合格油品溯源倒查,防止不合格油品流入市场。依法打击利用加油机作弊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并不断优化完善加油机型式批准制度和计量检定制度,加大对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力度,做好加油机检定规程和型式评价大纲的培训宣贯工作,持续推进加油机防作弊、防篡改功能研究,组织制定加油机软件欺骗性使用特征测试规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2.规范互联网销售成品油行为。严格执行互联网销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电商平台不得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成品油销售信息发布服务。各市(州)商务部门要规范有序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做到“一站一证”,禁止向电商平台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已经颁发的,要在2025年7月底前由市(州)商务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整改。(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 1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相关部门、市(州)和县(区)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要统筹协调对成品油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严禁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义销售以汽油或者柴油为主要成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车用燃料,严肃查处油品质量不达标、非法调和成品油、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给成品油零售商或者发动机燃料使用方等行为。严肃查处无资质开展成品油运输、未按规定填写上传电子运单信息等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商务部门要牵头常态化开展成品油流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及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四)促进成品流通现代化发展 14.优化零售网点布局。为确保成品油销售网络科学有序发展,依据“总量控制、优化布局、提升服务”原则,严格按照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实施加油(气)站建设。严格执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新建、迁建和改(扩)建加油站的审批管理,确保加油站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鼓励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和充电站等设施,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向农村及边远地区拓展零售网络,满足乡村居民用油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15.提升网点服务水平。加快转变成品油流通发展方式,依托成品油分销规划,以保障市场供应为重点,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加油站供应能力建设,完善成品油应急保供措施,确保重要节点以及重大活动期间油品供应稳定,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定。优先优惠足量保障农业机械用油、加油,在农机作业用油集中时段和区域,组织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供田间地头送油服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促进油品销售与汽车维修保养、便民洗车、特色商品销售等业务深度融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 16.支持农村加油点升级改造。统筹农村加油站规划,引导油品经营企业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设完善的加油站设施。落实农村加油站建设支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加油站改造升级,保障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用油需求。引导农村加油站结合农村消费特点,合理拓展非油品业务,全面提升服务“三农”能力,助力乡村振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17.促进成品油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发展。推动成品油零售企业向专业化、垂直化的连锁品牌企业发展,支持中小型加油站通过特许加盟、托管、租赁、合资等经营方式整合资源,构建统一高效的采购、配送和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各地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结合企业年度检查情况,对运营管理规范、设备设施齐全、经营状况及信用良好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成品油流通行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18.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做好成品油流通领域油气回收治理和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工作。支持成品油经营企业研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安全、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落实生物柴油等国家鼓励应用且已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绿色清洁燃料的流通管理政策,助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进一步规范生物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三、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加强成品油流通领域监管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通过不断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政策环境和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20.完善联合治理机制。省商务厅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按照《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和《甘肃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甘商务运行发〔2021〕189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甘肃省成品油市场联合治理机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作,每季度向省商务厅反馈本部门当期及累计查处的成品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情况,总结梳理查处案件的违法特征和规律,及时研提部门共治措施。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成品油流通市场治理工作中的“堵点”“难点”“痛点”,通过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统筹协调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成品油流通领域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21.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各市(州)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成品油流通行业信息化建设,推动监管数据互联共享,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总结提炼和大力推广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州)和部门及时督导约谈、限期整改,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22.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地要着力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诉求,确保各项政策平稳有序实施。各市(州)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培训交流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促进地区间、部门间的经验共享和协同配合,持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23.术语和定义。本意见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批发是指通过自有成品油油库向成品油零售经 营企业或需要使用成品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是指通过自有成品油油库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储存、周转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终端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加油站是指具有零售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加油机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并可以提供其他便利服务的场所。加油站特许加盟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托管经营是指加油站所有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在一定期限内交由托管人使用,由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租赁经营是指加油站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新建是指成品油整体经营设施新开始建设的行为。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设施因自然灾害、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和道路建设,以及安全、环保等原因,从原经营地址搬迁到另一地址的行为。改(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网点在原址进行改造、更新、扩建或增加服务功能的行为。 附件:甘肃省成品油流通市场联合治理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甘肃省成品油流通市场联合治理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成品油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市(州)商务部门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备案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分销体系发展规划。指导市(州)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成品油流通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存储、销售成品油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相关部门移交的涉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成品油运输车交通违法行为,打击违规运输危化品类危险驾驶犯罪;配合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成品油流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市(州)做好土地供应及规划许可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指导成品油流通经营单位落实 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加 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等 大气污染物排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州)住建部门做好 加油站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 的资质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及行为。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市(州)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以及成品油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车用成品油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加油站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省税务局: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税收监管,建立“票表 对比、以进控销、征扣一致”的管理模式,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联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