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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三罚,伊春某加油站违反作业安全规范行政处罚案

信息来源:丰林县应急管理局 2025-04-14 10:23:38

【违法案例】丰林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伊春某石油有限公司加油站存在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情况下在加油区加油机旁使用手机收款码收取加油费,可以使用手机扫码支付并且加油员未穿全套防静电服装,丰林县应急管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4日至5日对举报情况现场调查核实,经调取加油站监控录像和询问当事人加油员,确认举报情况属实,并于2025年3月5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及理由】伊春某石油有限公司加油员在加油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情况下使用手机收款码允许顾客使用手机扫码支付,并且加油员未按规定穿着全套防静电服装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和第4.2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三条,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加油员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是依据《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加油站加油员存在违反作业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证据照片、调查询问,可以认定伊春红兴石油有限公司加油员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和第4.2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三条,给予伊春红兴石油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伊春红兴石油有限公司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给予伊春红兴石油有限公司加油员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