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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动吉林省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吉林省商务厅公众号 2025-03-31 10:07:14

关于印发《推动吉林省成品油流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网信办、长白山开发区党工委网信办、梅河口市委网信办,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商务、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数、能源、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按照省政府部署,省商务厅等13部门研究制定了《推动吉林省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梳理了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推动吉林省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吉林省商务厅、中共吉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推动吉林省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与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吉林省成品油流通体系,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制度
(一)完善成品油批发仓储管理制度。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持备案回执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省商务厅已启动同各部门会商程序,对接前期准备事项,待《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备案操作指南》印发后,立即组织实施,拟于4月底前完成全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摸底,9月底前完成所有企业备案工作,实现持证经营和备案合规率100%。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相关信息的比对共享,加强事后监管。
(二)完善成品油零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准入标准,审批部门应将许可结果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公开并通报相关部门。商务部出台新《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后,省商务厅将立即组织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对行业准入、退出、证照管理、改扩建、年度检查等环节标准进一步明确,全面规范成品油流通行业事前事中管理,以及事后监管程序,做好“建设—监管—检查—退出”流程衔接,完善“建管查退”各环节制度。指导各地加强对成品油零售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核与监管,依法为提出申请的从业者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经营范围。适时将企业许可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开并通报相关部门,严禁违规转让经营证照等行为。7月底前,组织完成对2678座在营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2026年起,每年2季度前完成该项工作。
(三)完善企业台账管理制度。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台账内容和用途,督促企业据实核算填报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探索实施信息化归集台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成品油台账管理规定,保存完整账册(含电子台账)备查,切实发挥台账管理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适时将散装柴油纳入监管;对不按要求落实散装油品登记制度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公司。开展加油站涉税专项检查,对数据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指导企业不断提升台账准确性和更新及时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四)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设立网站专栏,向公众公示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录并季度更新,推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各级部门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将严重违法失信成品油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实施信用惩戒。按照规定公布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纳税人名单。
二、健全成品油流通跨部门监管机制
(五)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省直13个部门将于近期会商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参照省级建立成品油流通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和重大事项,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明确牵头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形成闭环工作流程,推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顺畅衔接,提升跨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能力。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共治合力。
(六)严格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要求。市场监管等综合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吉林省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等综合执法改革文件要求,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发现线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要健全“线索移交—案件办理—反馈结果”的完整工作链条。
(七)加强成品油流通上下游数据共享应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途径,挖掘信息共享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定期归集共享成品油生产经营运输、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经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成品油等信息数据,探索采集油罐液位监测数据,深化炼油企业生产加工和加油站(点)进销存、数质量等关键数据共享。全面梳理成品油生产企业主要装置情况、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原油来源、二次炼油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炼油装置统一、动态更新清单。切实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
(八)提升成品油流通数字化监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加油站、成品油流通大数据管理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涵盖批发、仓储、运输、零售等环节的全链条、可追溯动态监管体系,提升成品油流通领域数字化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强成品油运输数字化监管,依托“吉林省成品油运输车辆监管系统”,加强对成品油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管力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依托大数据分析筛选高风险企业,结合加油机作弊专项整治工作,提高监管精准性;定期归集成品油企业相关数据,积极对接相关涉税需求单位,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的相关涉税信息共享;加强“数字+执法”建设,开展产品质量追溯工作,推动省内4家获得工业产品(车用汽油)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通过“源头赋码”归集记录质量安全关键信息,销售单位“识码用码”查验信息,形成“一码贯通”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强化全过程成品油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加强生产环节运行监测工作,确保生产数据准确,不可篡改。推进经营企业履行达限入统义务。
三、加强成品油流通重点领域监管
(九)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通过加大成品油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力度,推进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成品油流通安全监管,各部门要指导督促成品油经营和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持续强化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加强环保达标管理。持续加强对成品油流通环节油气超标排放问题的督查整改。加强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加油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强化对加油站(点)地下储罐渗漏的监管,确保加油站(点)采用的双层罐或防渗池等防渗漏措施、防渗漏监测系统完整有效,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十一)加强质量计量监管。组织对已获得工业产品(车用汽油)生产许可证的炼油企业全覆盖实施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依法对企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确保供给市场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对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备案的企业依法查处。加强对零售终端在售油品质量抽查检验,依法开展成品油省级专项监督抽查行动,及时公告抽查检测结果,同步采取生产、流通双向追溯查处不合格样本,防止不合格油品流入市场。分阶段抽查成品油不少于300批次,确保成品油质量抽检合格率逐步提升,年底前达到98%以上。加强计量监管,严格检定周期,全面按照《JJG443-2023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对省内加油机实施强制检定。组织开展全省燃油加油机计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加油机作弊等计量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规范互联网销售成品油行为。严格执行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互联网销售成品油行为监管,依法处置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成品油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的电商平台、各类公众账号,以及违法违规销售成品油的信息。规范有序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做到“一站一证”,严禁向电商平台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如已颁发,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由发证部门依法予以整改。组织经营企业排查省内互联网销售成品油的情况,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坚决维护良好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秩序。
(十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并以“昆仑”专项行动为载体,深入打击成品油领域犯罪活动;持续开展“雷霆”系列执法行动,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加油机作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推进行刑衔接,组织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与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沟通联系,紧盯重点区域,联合行管部门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及自建油罐、流动加油站(点)和黑加油站(点)。加强生态、安全生产、运输、税务等领域执法。市(州)、县(市、区)建立成品油行业监管和联合执法协调机制,要统筹协调对成品油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严禁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义销售以汽油或者柴油为主要成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车用燃料,严肃查处油品质量不达标、非法调和成品油、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给成品油零售商或者发动机燃料使用方等行为,指定部门牵头常态化开展成品油流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及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四、促进成品油流通现代化发展
(十四)优化零售网点布局。强化问题导向和规划统领,树立行业发展规划在网点布局的权威地位,科学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发展,集约利用土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并实施监督。有序规划城区、公路沿线加油站建设,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将零售体系向农村及偏远地区进一步延伸,满足城乡居民用油需求。
(十五)提升网点服务水平。加快转变成品油流通发展方式,统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依托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水平,以保障市场供应为重点,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加油站供应能力建设,完善成品油应急保供措施,确保重要节点以及重大活动期间油品供应稳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因站制宜升级综合能源站、设立便利店、便民洗车、汽配维修及保养等服务。
(十六)支持农村加油点升级改造。统筹农村加油站(点)规划,引导油品经营企业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设完善的加油站点设施,落实农村加油站建设支持政策,研究乡镇以下地区使用存量集体土地建设加油站的适用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加油点改造升级为加油站,保障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用油需求。引导农村加油站(点)结合农村消费特点,合理拓展如农资销售等非油品业务,研究解决用油高峰期安全和需求矛盾的问题,全面提升服务“三农”能力,助力乡村振兴。
(十七)促进成品油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发展。鼓励跨地区连锁经营,降低中小站点整合管理门槛,通过多种渠道汇总企业需求,促进合作,推动成品油零售企业向专业化、垂直化的连锁品牌企业发展,提升品牌化、连锁化水平,进一步降低成品油流通综合成本。结合企业年度检查,对运营管理规范、设备设施齐全、经营状况及信用良好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在合规经营、纳税服务等方面开展税务辅导,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十八)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支持成品油经营企业研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安全、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指导成品油储存等地下水高风险污染企业自行开展隐患排查并组织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中央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引导效用,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对于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和清洁替代能源发展,助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进一步规范生物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进一步健全全省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着力促进成品油流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区可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相关部门加强大数据管理及监管信息共享应用,进一步提高治理能力。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不力、进度迟滞的典型案例通报约谈、责令整改,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企业关切。积极组织开展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培训,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间的协作交流,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省石油流通协会等民间组织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企业行为,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有力补充。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