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金联创加油站服务中心 2025-03-28 09:29:40
3月25日
“昆明市商务局”微信公众号发布
《关于开展车用燃油(气)市场专项整治的通告》
详情如下↓
昆明市商务局关于
开展车用燃油(气)市场专项整治的通告
(2025第1号)
近期,昆明市车用燃油(气)市场非法自备油罐、流动加油(气)车、黑加油(气)点(“自流黑”)等现象抬头,非法经营猖獗,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车用燃油(气)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促进车用燃油(气)市场健康发展,坚决遏制非法储存、运输、经营车用燃油(气)违法行为,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车用燃油(气)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一)无证(照)经营车用燃油(气)行为; (二)利用非法流动车辆或改装车辆运输及销售车用燃油(气)行为; (三)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相关许可、运输实物与货单不符等,非法从事车用燃油(气)运输的行为; (四)未经批准,在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停车场、施工工地等场所设立自备储罐及装置(设施)、私自销售车用燃油(气)的行为; (五)私自设立黑窝点生产、勾兑(调和)、销售成品油行为; (六)购销走私车用燃油(气)、非标油品的行为; (七)使用加油(气)机实施计量作弊的行为; (八)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国家车用燃油(气)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对非法经营的车用燃油(气)及相关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扣押、没收; (二)对违法违规经营主体,从严实施处罚、停业整顿、关闭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车用燃油(气)经营企业和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从事车用燃油(气)生产、运输、存储、经营等行为,共同促进我市车用燃油(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注:本通告所称“气”指车用燃气。 特此通告! 昆明市商务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