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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不合格,晋城多家加油站被处罚!

信息来源: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09:54:25

近期,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车用汽柴油和民用型煤等产品质量监管为重点,深入开展劣质油和民用型煤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和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为发挥执法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集中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包含四则加油站油品不合格被处罚案例: 

案例1:晋城市城区XX加油站销售十六烷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柴油案

2024年2月20日,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城区XX加油站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十六烷值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19.19176吨,违法所得40070.4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070.43元,并处罚款291181.7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高平市XX加油站销售研究法辛烷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案

2024年8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高平市XX加油站销售的95号(VIB)车用汽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研究法辛烷值(RON)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被判被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车用汽油5吨,截止案发时,销售上述不合格95号(VIB)车用汽油违法所得102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270元,并处罚款543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阳城县XX加油站销售芳烃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案

2024年7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阳城县XX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芳烃含量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95号车用汽油3吨,货值金额26580元。截止案发时,销售上述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违法所5966.3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966.34元,并处罚款32816.3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沁水县XX加油站销售甲醇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汽油案

2024年7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沁水县XX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甲醇含量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车用汽油5吨,截止案发时,销售上述不合格92号车用汽油违法所得389.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89.76元,并处罚款22378.72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