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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涉成品油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信息来源:金联创加油站服务中心 2022-11-04 09:35:25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消除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日照市范围内的涉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对公安机关破获涉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公民。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线索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成品油;

(三)其他涉成品油违法犯罪。

第四条 本办法举报奖励涉及的成品油指的是属公安机关受案或立案管辖的:汽油、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C的柴油及其性质类似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范围是指: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已立案侦查的涉成品油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涉成品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涉成品油行政案件:

1.行政拘留1人以上(包含1人,下同),且查获涉案成品油100升以上不足300升的,奖励500元;

2.行政拘留1人以上,且查获涉案成品油300升以上不足1000升的,奖励1000元;

3.行政拘留1人以上,且查获涉案成品油1000升以上不足3000升的,奖励1500元;

4.行政拘留1至3人,且查获涉案成品油3000升以上的,奖励2000元;

5.行政拘留4人以上,且查获涉案成品油3000升以上的,奖励2000元至5000元(行政拘留超过4人,每增加行政拘留1人,奖励增加500元;查获涉案成品油超过3000升,每增加3000升,奖励增加500元,每案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涉成品油刑事案件:

1.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以上,且查获涉案成品油100升以上不足300升的,奖励1000元;

2.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以上,且查获涉案成品油300升以上不足1000升的,奖励2000元;

3.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以上,且查获涉案成品油1000升以上不足3000升的,奖励3000元;

4.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至3人,且查获涉案成品油3000升以上的,奖励3500元;

5.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以上,且查获涉案成品油3000升以上的,奖励3500元至10000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超过4人,每增加刑事强制措施1人,奖励增加500元;查获涉案成品油超过3000升,每增加3000升,奖励增加500元,每案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根据同一举报线索,破获案件同时涉及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奖励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奖励,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七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八条 奖励举报实行实名制度。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信函、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向市级公安机关及县级公安机关举报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举报,及时查证并反馈、奖励。如案件办理工作需要,市级公安机关可指定县级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1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一条  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三条 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纳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市级奖励经费纳入市公安局部门预算,由市公安局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涉成品油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警务保障部门审核,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六条 实施奖励应由专人负责,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