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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点设置的6个标准

信息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2-09-05 09:24:34

(1)高速公路每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对;

(2)国、省道每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对;

(3)县乡道加油站总数量每百公里原则上不超过8对;

(4)乡镇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至少规划1 座加油站,年用油量 1000 吨以上或车辆保有量 200 辆以上的乡镇,目前尚无加油站的,镇区可设置 1 座加油站;

(5)所有加油站(点)之间最低车行间距原则上不小于1.8公里,车辆禁止穿越中央分隔带路段的异侧间距可不受此限,车流量较大且分属不同道路的间距可放宽要求;

(6)加油站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