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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油站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信息来源:法治广元;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2026-08-14 10:18:30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2日,某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加油站存在加油缺斤少两问题。2023年8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加油站值班室发现连接加油机的外置控制线,现场负责人手机微信留存可清零加油机加油数量的操作指令;执法人员当场扣押 8 块加油机主板并立案调查。 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以当事人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局,案件调查中止。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将案卷退回市场监管局恢复调查。被申请人调取加油站2020年11月至2023年8月油品进销存台账、增值税发票,并外调上游出库原始单据,比对发现加油站自行提供的出库复印件与上游第三方原始出库数据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无法合理解释油品差额,亦未能提供原始出库凭证。经核算,认定违法所得116196.8元。2025年8月11日,该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 没收涉案8块加油机主板;2.没收违法所得116196.8元;3.罚款2000元。该加油站不服该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步审查案件事实、程序、违法所得计算合法性。

【复议办理】复议机关审查认定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一是案涉加油机虽多次强制检定均合格,仅主板计量程序与出厂不一致,现有进销存差额、控制线、清零操作指令仅能佐证器具存在程序改动,无法直接证明经营者存在主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故意作弊的主观行为,被申请人直接定性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证据链条断裂;二是法律适用逻辑错误:被申请人同时适用《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自改动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与《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人为破坏计量器具”的定性,属于事实定性与法律条款不匹配。违法所得认定存在重大瑕疵。本案处罚决定书及全部案卷证据中,未核查、扣减案涉溢余油品对应的已缴税款,直接全额认定违法所得十一万余元,计算方式不符合总局规范性文件要求,该没收违法所得项不予支持。

案件办理严重超期,构成程序违法。本案2023年8月14日立案,扣除鉴定、公安移送中止、听证不计入期限后,经多次集体讨论延期,法定办理期限至2025年5月26日届满,但被申请人迟至2025年8月11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超出法定办案期限程序违法。复议决定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违法所得计算不符合规范、办案程序超期违法多重违法情形,撤销该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三个月内重新开展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加油机计量作弊直接损害广大车主消费者财产权益,是市场监管重点整治民生乱象。但执法打击违法行为必须恪守证据裁判原则,油品进销差额、改装主板仅为间接线索,不能直接推定经营者存在主动作弊主观故意,需结合操作记录、计量实测等完整证据链闭环定性,杜绝仅凭单一间接证据武断定责,在严厉整治缺斤少两乱象的同时,守住事实认定底线,平衡群众维权诉求与市场主体申辩权利。案件以复议监督倒逼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取证流程,推动执法兼顾监管刚性与程序合规,既持续净化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维护民生消费权益,又通过标准化、法治化执法稳定经营预期,构建监管有力度、执法有温度的市场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