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信丰县应急管理局 2026-06-25 11:01:50
近日,信丰县应急管理局查获一起违规往塑料桶加注柴油案件,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及公众安全意识,督促社会关注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现对该案例进行曝光,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
案例:
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
2026年5月15日,信丰县应急管理局在辖区某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加油站加油员朱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直接用加油枪向绝缘性容器(塑料桶)内加注柴油40升。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W3010-2022)》第6.1.2条“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的规定,信丰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对该加油站及其主要负责人朱某林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该站加油员予以警告。
法律条文: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W3010-2022)》第6.1.2条“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条A裁量阶次(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