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5-07-11 10:17:03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山东某加油站的违法事实为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 114 号第 A 档,金乡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对其作出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宁金)应急罚〔2025〕2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相关部门可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若拒不执行,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面临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需追究刑事责任。此次该加油站被处以1万元罚款,属于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处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