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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无视标准违规加油,安全违法严惩不怠!

信息来源:青岛应急管理 2025-07-04 10:03:40

2025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平度市应急管理局对青岛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实该公司加油员存在向未采取防止静电聚集措施的塑料容器中加注柴油的行为,既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又违反了本公司操作规程。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加油员分别实施了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塑料是绝缘体,柴油在塑料容器内晃动、与桶壁摩擦会产生静电,且无法及时导除,静电积累到一定程度释放电能时,可能点燃柴油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引发燃烧或爆炸。

国家标准《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强制性规定不应使用绝缘性容器加注汽油、煤油等。公司加油岗位操作规程对加注散装油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不应向未来取防止静电聚集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

公司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向未采取防止静电聚集措施的塑料容器中加注柴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促使企业和员工重视安全生产,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