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广元融媒 2025-07-02 09:14:27
近日,青川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川县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卸油口旁静电接地报警器测试未报警,存在安全隐患。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青川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实,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且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1裁量阶次A:存在1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最终,给予该加油站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