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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曝光3起加油站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11-28 10:12:09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震慑作用,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现从钦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执法案例中选取3起加油站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予以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从源头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案例一:2024年4月24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浦北县某加油站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站房三盏应急灯断电后不亮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13.1.3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加油站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10月12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钦州市某加油站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1.柴油加油机旁无安全警示标识;2.汽油加油机没有静电接地设施的问题。

(1)柴油加油机旁无安全警示标识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1.3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5项规定,对该加油站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汽油加油机没有静电接地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附录C的规定,该加油站汽油加油机静电接地设施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5.5.3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6项规定,对该加油站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该加油站合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9月25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到灵山县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2024年新招聘的员工杨某某、何某某无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中“教育培训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第84项规定,对该加油站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